【发布部门】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1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5日 | 【实施日期】2023年8月25日 |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3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泰州市药品检验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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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泰州市金水路1号 |
邮 编 |
225300 |
电 话 |
0523-86882123 |
传 真 |
0523-86882123 |
联系人 |
江卫华 |
附件2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联系方式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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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泰州市杏林路6号(中国医药城内) |
邮 编 |
225316 |
电 话 |
0523-86200650 |
传 真 |
0523-86200636 |
联系人 |
仇雅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