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未经查验的奶粉擅自提取到保税中心仓库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9 16:39:00  浏览:806次

    2021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贸易(1210)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奶粉12000罐。该票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将未经查验的奶粉擅自从义乌海关监管区提取到保税中心仓库,该批货物货值181万元人民币。造成了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提取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查验记录及通关环节流程;3、查问笔录;4、购买合同;5、当事人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资料复印件;6、《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提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对你公司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7

  • 标签:
  • 奶粉
  • 行政处罚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