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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松脂逃避进口商品检验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20:1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9次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松脂,申报品名:松脂,申报规格:0|3|||来源:湿地松树采割,成分含量:树脂酸76%,松节油16%,水6.5%,中性物质1.5%|,申报商编:1301904090,申报数量:105.28吨,申报金额:74643.52美元(折合人民币479622元)。经查验并取样送检,厦门海关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样品“松脂”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我关申报的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科处罚款人民币5755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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