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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化纤制男式阿拉伯袍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济宁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8 18:48: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7次

      2022年7月4日,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核销手册申请,因单耗申报错误导致存在大量理论剩余,根据济宁海关稽查科2021年10月盘库记录并书面审核,发现存在部分料件短少情况。经查,当事人手册B424319A0016料件1“聚酯高强力纱纺制机织物”进口总数量为330742码,根据任务单、拖料单等生产记录,显示生产耗用量为330284码,生产成品(成品1:化纤制男式阿拉伯袍)115710件,料件1理论剩余458码;据成品出入库记录显示,成品1入成品库115707件,出成品库115707件,实际出口115707件,成品1理论剩余3件未入成品库、未出口。据海关现场核查记录及当事公司说明,料件1理论剩余458码,成品1理论剩余3件公司均已无存货。折合料件1共计短少466.56码。料件2“涤纶梭织染色布”进口总数量为75449.4米,根据任务单、拖料单等生产记录显示实际生产耗用量为75449.4米,料件无剩余。实际生产成品(成品2:化纤制男式阿拉伯袍)27309件,实际出口26244件,成品2理论剩余1065件。据海关现场核查记录及当事公司说明,成品2理论剩余的1065件已无存货。故成品2共计短少成品1065件。折合料件2共计短少2942.39米。根据海关计核,全部短少料件货物价值共计35506.57元,核定漏缴税款6412.36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原料库入库清单、成品库出入库清单;3、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4、海关查验记录;5、曲阜世典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加贸手册据实核销的申请;6、主动上交保证金说明;7、生产任务单配料表等生产记录;8、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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