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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滤油纸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5 22:35: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滤油纸2010千克商品编号4823200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2730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4805400000(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还曾经以4823200000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出口滤油纸8票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均应为4805400000,总价5935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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