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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的玉石毛料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黑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7 13:07: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3次

  2020年5月7日黑河海关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和太平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的玉石毛料少报了58500美元和131500美元的运费。

  经查系因当事人没有将后期俄罗斯客户要求追加的运费向海关进行补报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收征管少交税款人民币349,360.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多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及随附材料复印件多份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代理报关委托书《核实行政处罚记录表》;多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5,000.00元(拾万零伍千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图市入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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