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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减免税设备擅自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凭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9:35: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5次

    当事人申报进口减免税设备后,由于当事人不熟悉海关业务,擅自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抵押,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0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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