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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液态胶水等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向海关申报检疫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8:32: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5次

当事人2022年10月14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扬声器专用液态胶水等货物1批。海关查验发现,第1-5项商品扬声器专用液态胶水、胶水(接着剂)等货物经取样送检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货值 3972.17美元(折合人民币27620.8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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