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扬声器专用液态胶水等货物1批。海关查验发现,第1-5项商品扬声器专用液态胶水、胶水(接着剂)等货物经取样送检属于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未向海关报检,货值 3972.17美元(折合人民币27620.8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 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