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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鱼油等未向海关报检及申报不实东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9:28: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1次

    2022年1月12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有折叠椅、鞋子、塑料玩具、化纤文胸等。经东兴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票申报出口货物中有6种法检商品未申报,其中打火机、双氧奶美发品、护发素出口需申报商品检验,牙膏、红薯干出境需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鱼油出境需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上述未报检商品货值共计55730元。另发现发泡胶、湿纸巾、塑料花盆、咖啡杯、女式包、玻璃杯、开关电源7种商品未申报,折叠椅、化纤文胸、塑料桶、钢笔、地毯、保温杯6种商品数量、价格申报不实,以上13种商品对应货物申报价格差额共计1019580元。

    当事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导致该票货物发生法检商品未报检、非法检商品申报不实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以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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