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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木薯淀粉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钦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5:29: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6次

    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木薯淀粉,申报日期2020年12月16日,监管方式一般贸易,商品编号3505100000,商品名称木薯变性淀粉(醋酸酯淀粉),数量18000千克,总价9279美元。木薯变性淀粉(商品编号3505100000)为法定检验商品,2020年12月17日该票货物在钦州港海关完成“口岸查验”并放行后,当事人即将货运走并销售,未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目的地查验。经查发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当事人因对系统操作及相关法律不了解,未能进行目的地查验所致。

    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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