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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奶粉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擅自销售商品西永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6 19:10: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7次

    当事人在2019年8月15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奶粉,报关单共两项商品,第一项商品申报单价为2.25欧元,申报数量10800罐,申报总价为24300欧元,统计人民币价为187516元;第二项商品的申报单价为4.75欧元,申报数量4680罐,申报总价为22230欧元,统计人民币价为171542元,该票报关单总货值为359058元。当事人在这批奶粉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上架擅自销售。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表、查问笔录、当事人提交资料以及情况说明为证。当事人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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