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1票原产地为马来西亚的铜锭,经海关查验并经马来西亚工贸部复核,上述货物所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均为“不真实”,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6877.59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复印件、税管局说明函、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复函等复印件、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