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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聚乙烯塑料袋手册项号申报不实构成保税料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违规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13:04: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6次

    经我关调查,当人在执行手册期间,存在以下情事:

    (一)保税料件“聚乙烯/LLDPE/线性低密度”短少2900.89千克,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违规,涉及货值约2.48万元,涉及税款约0.42万元。

    (二)擅自处置LLDPE边角料1383.77千克、LDPE边角料2.12千克、HDPE边角料2262.61千克,构成违规,货值约l.89万元,涉及税款约0.32万元。

    (三)8票出口货物“聚乙烯塑料袋”手册项号申报错误,构成保税料件管理违规,涉及货物数量99293.44千克,货值约132.95万元。

    以上行为有经办人员查问笔录、漳州海关稽查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等相关资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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