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醋酸乙烯共聚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19:09: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一批,申报数量54000千克,申报总价80190美元。经查验,该票货物中EVA数量为22900千克,另有EVA和PE混合物31100千克。经鉴定,上述31100千克混合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当事人申报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理货报告、责令退运通知书、退运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违规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