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申报出口身体喷雾含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检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1 07:03: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1次

    当事人2023年6月2日、6月5日申报出口身体喷雾等货物三批。原申报第2-5项商品名称:身体喷雾,商品编码:3304990039。原申报第1-3项商品名称:身体喷雾,商品编码:3304990039。原申报第1-2项商品名称:身体喷雾,商品编码:3304990039。经查验核实并取样送检,根据检测报告三票报关单申报身体喷雾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货 物价值人民币181.64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查验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347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