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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项链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沙黄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8 07:07: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日,我关关员在对来自美国进口的快件过机查验时,发现此快件物品数量与申报不符。由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申报,申报品名:无中文品牌Avon项链中号,件数:1。经现场开包查验,确认为项链2条,重99.4克。

    经调查,境外物流公司向当事人提供的快件信息为:“内件品名:Avon项链均码、数量:2”,与申报信息不符。承认上述申报不实行为系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

    我关认为,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数量申报错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如实申报的有关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物流公司提供申报信息邮件截图、申报信息复印件、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资料为证。

    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链路管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时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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