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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化纤发片等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进口关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沙黄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8 07:1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7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4日至2023年3月2日,当事人先后向海关申报进10票化纤发片、化纤假发。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书与能够享受最惠国特惠税率的原产地证书不符,应按普通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经我关核定,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4.343363万元。

      我关认为,当事人申报进口化纤发片、化纤假发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税款核定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及正确示例、《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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