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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98%灭多威原药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取得检验合格证单即出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9 07:01: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8次

    经查,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向洋山海关申报出口1批出口危险化学品时未取得法定检验证单,出口货物名称为“98%灭多威原药”,申报金额308700美元,折合人民币1990868.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名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灭多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商品,依据相关法规,危险化学品申报出口前应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海关提交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2021年10月19日收到电子检验检疫合格检验证单,其报关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报关出口时尚未取得检验证单。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电子检验检疫回执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未取得检验合格证单即申报危险化学品出口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照该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9817.3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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