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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头戴式耳机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皇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3-01 07:13: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5次

    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运载无线头戴式耳机及有线头戴式耳机货物一批、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向海关递交运载出境货物的内容为“酶标仪”、“生物成像分析仪”等,递交的单证内容与实际运载货物情况不相符。经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做出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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