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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触摸屏玻璃品名申报不实属于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01 07:04: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9次

    2023年3月27日,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触摸屏玻璃”等一批货物经福田保税区一号道入境。经海关查验,《备案清单》申报第1项货物“触摸屏玻璃”数量184800个,实际数量为145200个,实际数量与申报数量不符;申报第3项货物“充电头”为无品牌,实际品牌为cherrymobile,实际规格型号与申报规格型号不符。另外,有IC518442粒、CPU10110个、内存条24154条、固态硬盘700块、网卡15424块、手表机芯65847个、医疗内窥线头10条、纽扣电池88986粒等电子产品未向海关申报;有308.5公斤疑似固废的电子产品(包括切割线路板、旧手机集成电路、旧烂耳机头、中央处理器芯片等)未向海关申报。经鉴定,未申报IC518442粒、CPU10110个、内存条24154条、固态硬盘700块、网卡15424块、手表机芯65847个、医疗内窥线头10条、纽扣电池88986粒等电子产品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952.79万元,未申报308.5公斤电子产品(包括切割线路板、旧手机集成电路、旧烂耳机头、中央处理器芯片等)为固体废物。当事人对海关查验结果、价格鉴定结果、固废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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