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申报进口铜锌合金补口等7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未实际进口,另查获未申报进口防指纹液等20项货物,经查核,未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所申报进口货物相一致。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确报数据不准确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做出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