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5月25日,查验发现申报3项货物冻斑节虾9990kg、冻章鱼5000kg、冻白鲳鱼2200kg均未见出口,整车货物均为未申报货物:饼7000kg,线面6000kg,海蛎3000kg,虾皮1400kg。当事人申报货物未出口的行为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处罚款人民币14.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