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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布鞋等出口未经检疫的法检商品违反海关检疫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4-07 08:07: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1次

    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布鞋等10项货物,共计10704千克。2024年2月01日,经查验:未申报货物果酱,编码2007999000,重量1024千克,生产日期为2020.01.22;未申报货物焦糖,编码3203001990,重量168千克,生产日期为2020.01.04。需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案货值为人民币4839.36元,属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科处罚款人民币0.0508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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