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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丙烯酸浮雕中层料等货物。其中03项申报品名为SDP-105A+无溶剂环氧底漆+16KG/桶,申报商品编码为3208909090,申报数量220桶,申报金额为人民币156200元;04项申报品名为SDP-105B+无溶剂环氧底漆固化剂+8KG/桶,申报商品编码为2921300090,申报数量220桶,申报金额为人民币41800元。经查验并取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上述两项货物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危险货物类别分别为9、8,建议包装类别均为III类。经查,该两项货物系由当事人加工生产,产地:福建莆田。当事人未就生产出口上述两项货物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事实。货值共计人民币198000元。 ...
日期:2024-02-21 07:06:11   阅读:13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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