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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草胺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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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丙草胺乳油未向海关报检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滨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3票30%丙草胺乳油闪点低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出口。经计核,本案涉及货值35.62万元。...
日期:2023-10-07 19:35:55 阅读:24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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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草胺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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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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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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