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票,申报商品共8项。其中,第3项商品的申报品名为催化剂,申报商品编号为3815900000,申报总价为FOB2012000日本元,申报数量为1千克。经查,上述商品成分中含有高锰酸钾,高锰酸钾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属于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46278.26元。...
日期:2023-10-31 21:05:59 阅读:31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