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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充电钻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该批充电钻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使用鉴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上述充电钻价值人民币19762元。...
日期:2023-01-02 23:36:12   阅读:404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充电钻  /  危险货物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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