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收购了一家上游原料供应企业,后来发现这家公司在收购之前有走私行为,现在已经进入到司法程序,我们想知道将来如果真被法院判走私罪成立,判处的罚金得由新公司来承担吗,因为这家上游企业在名义上已经不存在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
日期:2016-07-27 09:45:41 阅读:1511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