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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第二项货物名称机动车卤钨灯泡,申报税则号列为8539213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为128000只,申报货物总价为10414558.27元人民币,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经对上述涉案商品的发票进行核查,该项货物实际数量为128000只,实际货物总价为560752.24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机动车卤钨灯泡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10-25 12:39:45   阅读:26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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