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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卤钨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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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机动车卤钨灯泡数量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荆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第二项货物名称机动车卤钨灯泡,申报税则号列为8539213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数量为128000只,申报货物总价为10414558.27元人民币,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经对上述涉案商品的发票进行核查,该项货物实际数量为128000只,实际货物总价为560752.24元人民币。当事人出口机动车卤钨灯泡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10-25 12:39:45 阅读:26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机动车卤钨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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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价格申报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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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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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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