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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通过陆路边境运进的木材,不在濒危目录上的,也是走私珍稀植物罪吗?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
日期:2017-06-09 09:50:57   阅读:1295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走私  /  珍稀目录  /  珍稀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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