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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数据
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管道28470千克、管道附件1079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4009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申报C&F总价分别为75050美元、89158美元。经查验,实货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730650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理件)730719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08-05 21:56:12   阅读:282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8年11月23日【法律类别】运输工具监管【效力层级】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
日期:2018-11-23 00:00:00   阅读:3071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管道  /  运输进口  /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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