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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外发加工后的边角料需要补税的,是否要把其运回工厂?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日期:2016-07-04 10:31:07   阅读:1214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外发加工  /  补税  /  边角料
问:请问手册生产过程急需,按海关法规条件进行串料生产后,被串换的进口保税料件会多出来,此部分料件是否需要向海关申报内销补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不需要另行补税。...
日期:2016-06-28 10:03:22   阅读:2267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加工贸易手册  /  串料  /  剩余料件  /  补税
问:通过管道卸货的散装油料,申报数量与实际输入储油罐的数量会有出入,海关要求对超出的部分补税,请问是否应有一定的溢短比例?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
日期:2016-06-27 09:47:31   阅读:1808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经海关稽查,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应当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向被稽查人追征。...
日期:2010-01-13 08:52:47   阅读:1349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稽查|  /  海关稽查  /  |  /  补税  /  |补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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