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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向海关补交税款的期限事宜
    发布时间:2010-01-13 08:52:47  浏览:1366次
    问:我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2009年12月主管海关到我司稽查,发现我司多年来把一个税号归错了,现在要我司补缴税款;请问这种情况海关可以要求我司补缴多少时间的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经海关稽查,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应当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向被稽查人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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