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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金属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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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海关申报塑料袋擅自出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塑料袋、镜子、贱金属摆件、玻璃杯等一批货物,经查验,货物实际为唇彩、眼线液、口红、精华液、粉底液等,属于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336971.6元。...
日期:2023-02-22 15:00:15 阅读:408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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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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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金属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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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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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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