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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为认为海关多征了邮购衣服的税款,提出了复议,因为不到50元的差额,被告知没有达到税款的起征点,不予办理,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因此,无论多少,涉及应退还税款的,都应退还。...
日期:2017-05-12 12:05:24   阅读:1724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退税  /  起退点  /  物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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