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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数据
当事人以CIF贸易方式从日本、韩国进口超硬齿锯片等货物,已缴纳关税人民币2171682.59元,已缴纳增值税人民币4782077.78元,支付货币贬值费、低硫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共计51060元,当事人由于对相关的海关公告不了解,在进口时未向海关申报以上货币贬值费、低硫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该部分应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廊坊海关计核,本案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10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0.98万元。...
日期:2023-08-13 19:20:53   阅读:17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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