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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填色本、塑料发夹、尺子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4903000000、 9615110000、9017800000等。经海关查验,货物实际为指甲油、香水、遮瑕等,其中指甲油、香水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300001、3303000010,该批指甲油、香水经检测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指甲油、香水价值人民币67126元;其中遮瑕、眉毛笔等货物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990029、3304200091等,上述遮瑕、眉毛笔等未申报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遮瑕、眉毛笔等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255625元。...
日期:2023-03-07 11:03:27   阅读:323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检验检疫  /  填色本  /  指甲油  /  香水  /  遮瑕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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