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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锤式粉碎机总计5台,C&F总价总计1347035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79820090(出口退税率13%)。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36100000(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出口锤式粉碎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06-02 20:35:28   阅读:25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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