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诉讼中,某公司主张:一是货物有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生产的过程及以后生产流程无毒无害,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不属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所称固体废物。二是根据《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应由商检机构检验后通报海关和环保部门处理。该批货物在商检机构未进行检验认定前,海关不应擅自认定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海关有权对是否属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予以认定。根据《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一切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对以“废物”申报进口的由商检部门按照强制检验标准进行检验,以“其他货物”申报进口的货物,海关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如海关对认定存在疑问,才需经商检部门检验确定。
第二,该案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案铅锑氢氧化物和铅氢氧化物符合固体废物特征,主要成分为含铅化合物的残渣。而铅化合物已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为危险废物。
基于此,法院判决维持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的行政决定。
海关律师点评
1、关于固体废物的认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从上可知,“固态废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一是来源必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产活动中产生。二是物理形态必须是固态、半固态物质。三是价值上是“废弃”的物质。四是必须会产生环境污染。
目前,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的认定机构并无明确规定,由环保、商检和海关根据各自职责在执法中根据固体废物的法律概念确定。
2.、环保、商检和海关对监管进出境固体废物的分工。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及《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三部门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统一的监管,会同外经部门和海关制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会同商检部门制定进口废物强制检验标准。
商检部门对以“废物”申报进境的,按照强制检验标准和《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验明其是否符合进境标准。
海关对于申报进口的其他货物,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认定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有商检部门确定。、
3、海关对违法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理。根据《海关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走私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尚未构成犯罪的,海关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退运,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