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38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目录》”),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国发37号文”)及相关规定,海关总署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2021年第9号公告。
上述构成2021年外商投资鼓励类减免税新政主要依据。
外商投资鼓励类减免税,适用政策时间性强、实用性强。本文对照2021年第9号公告的条文,条分缕析、广征博引,将最新内容分享给大家。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减免税项目范围
根据2021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27日起,对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解读】本条主是列明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的进口减免税范围、条件、减免税种类等,除了目录版本有所变动以外,其余与先前规定相同。详解如下:
(一)免税货物范围。
免税货物范围是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这里减免税的范围既包括进口设备,也包括技术和配套件、备件。
(二)减免税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减免税:
1.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即属于当年度度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2. “在投资总额内”,即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或增资额。
3. “自用设备”,即企业自用,而不是为其他企业进口。
(三)减免税除外情形。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分两种情形:
1.《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调整内容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
2.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现行有效目录见《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附件3。
(四)减免哪些税?
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鼓励类减免税项目确认
根据2021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目录(2020年版)》施行后,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中,有关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目录(2020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A”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A001)”;
(二)《目录(2020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W”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第8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W1408)”;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目录(2020年版)》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目录(2020年版)》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
【解读】本条主要是指出涉《目录(2020年版)》减免税事项申请中涉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内容有较多变化。详解如下:
(一)《目录(2020年版)》中的全国目录与中西部目录。
2019年07月30日实施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7号发布)已取消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单独发布执行,而统一归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目前实施有效的《目录(2020年版)》也是归并的结果。《目录(2020年版)》分为“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属于全国范围的,在全国范围内(包括中西部地区)有效;属于中西部地区范围的,只在中西部生效,并且有各自确定的产业项目范围。
两者关系表示如下:
现行有效目录版 |
适用区域 |
相互关系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全国目录 |
全国范围 |
一般性,普遍适用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西部目录 |
中西部地区(文件有列名) |
特殊性,特别适用 |
(二)《目录(2020年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两个目录没有交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属于《目录(2020年版)》的特别规定,在规定的中西部地区生效,并且有各自确定的产业项目范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是国家单独发布的目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包括外商投资鼓励类目录中的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不适用于外资企业。
现行有效目录版 |
适用区域 |
相互关系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西部目录 |
中西部地区(文件有列名) |
无交集,各自适用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
西部地区(文件有列名) |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按照国发37号文等相关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关于取消“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事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已不再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不再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清单。但是,在企业设立(增资)的批复中明确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等。
(四)减免税审核确认。
即将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取消了海关减免税备案与审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五)无纸化减免税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8号,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一并向海关提交涉及主体资格、项目资质、免税进口额度(数量)等信息相关材料。
三、外商投资鼓励类减免税政策过渡期
根据2021年第9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对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0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如项目单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2022年1月27日以前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目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对不属于《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解读】第三条、第四条是对《目录(2020年版)》执行过渡期及与旧的《目录(2019年版)》执行的衔接事宜。
(一)《目录(2020年版)》执行前、后的衔接。
属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企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0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二)关于《目录(2020年版)》执行连续性。
属于2021年1月27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如企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2022年1月27日以前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目录(2019年版)》)等相关文件,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三)关于在建项目适用问题。
如不属于《目录(2019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但属于《目录(2020年版)》范围的,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2021年第9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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