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以走私行为认定为前提。委托包税是否走私行为,要依据《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构成条件进行认定;未经许可出口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先作走私行为构成判断,再看刑法规定的条件。基于此,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孙国东律师围绕近期海关法领域热点焦点,以“从委托包税、未经许可出口看走私犯罪构成”为主题,于2024年1月18日下午开展“海关法是宝藏”系列第六期线下、线上讲座。
讲座伊始,孙律师简单回顾了“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的第一至第五期内容。紧接着,孙律师提出五个小议题,由此引出本期讲座主题“从委托包税、未经许可出口看走私犯罪构成”。
讲座最后,孙国东律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关于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首先应当由《海关法》来进行认定、再到刑法规定来判定为走私犯罪,两者需结合起来评估、分析、判断。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对于某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直接进行刑法评价的现象,而不去追究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有些案例更是直接将违反海关监管行为评价为走私犯罪行为。希望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杜绝此类司法乱象。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讲解与讨论,本期讲座圆满结束。“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将持续更新,未完待续,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