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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05-18 09:42:00  浏览:1902次
    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解除监管证明》。既然是自动解除,企业可以自行处置,为何还要办理“解除监管证明”,他的作用是什么? 答:

    根据您的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动解除监管已表明了减免税申请人已享有对减免税货物的完全所有权(可自由地占有、使用、处分);至于办法同时规定《解除监管证明》,主要还是出于对保护申请人权益的考虑,是一种权利的公示,以防止或应对在行使用权利时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质疑。因此,《解除监管证明》主要是它的公示作用,以表明申请人不仅合法地拥有该减免税货物,而且该权利是完整的,不受任何限制和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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