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经海关备案、审批后获得减免税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向海关申报进口减免税货物。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