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减免税
    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进口科研设备的减免税
    发布时间:2009-07-01 10:32:00  浏览:1493次
    问: 您好!我有如下问题向你们请教:我们是经广州市科技局批准设立的某研究院(属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在广州市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事业单位)。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需从境外进口科研用途的设备和仪器,那么我研究院是否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文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能否通过政府部门申请,如能,又如何申请?谢! 答:

    从您的表述来看,无法判定贵机构是否属于2007年第13号公告所指的科研机构。如想享有此税收优惠政策,贵机构需依该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并经核定为国家级的科研机构或技术中心等,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