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请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