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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法中外贸代理与海关法中报关代理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9-04-22 10:14:00  浏览:1209次
    问: 根据新的《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而《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又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后者是否意味着一个贸易公司只能办理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报关业务。这是否与外贸法的规定冲突呢? 答:

    您提到的2个规定,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调整的是外贸经营领域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是普通外贸经营者(不一定在海关注册,也就不一定可以作为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可以接受他人委托办理的与外商签约、办理售付汇等外贸事务。后者调整的进出口货物申报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是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包括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不能代理他人。因此,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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