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2个规定,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调整的是外贸经营领域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是普通外贸经营者(不一定在海关注册,也就不一定可以作为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可以接受他人委托办理的与外商签约、办理售付汇等外贸事务。后者调整的进出口货物申报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对象是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包括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办理本企业报关业务,不能代理他人。因此,二者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