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0号公告,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份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它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因此,对于出口商品而言,不但要看商品税号,还要看商品所含成份有无含有许可证管理商品以及比例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