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审批机关。具体参阅该上述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