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如贵司承接的加工符合当时审批的特定用途的要求,或者如审批时并未确定特定用途,应可以承接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