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